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事实、真实性及优势证据规则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分,解决的是确事实的范围问题。与此相联系的是事实的真实性问题,法官对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建立在真实的事实基础上。但真的事实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分。所谓客观真实,是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状态,完全符合于件事实发生过程的事实状态。法律事实则是认定的事实。
浅论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缺陷,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构成。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难点及对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不一致,保护不力。在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后,土地利益越来越受重视,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请求越来越多,且情况复杂,难以处理。在目前的实践中 ,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关键在于对涉及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分割问题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的认识不一致。
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是各种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其中,有法院工作的原因、社会的原因、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的原因。即有现阶段客观大气候的影响,又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权意定主义(契约自由或意思自治原则)是截然相反的两个原则。而物权和债权又是在相互联系中生存的,物权和债权只是一根线的两端,它们中间可能存在许多过渡状态。这样,违反物权法定内容的并不简单就是有效和无效问题。因为凡是涉及法律行为取得和创设物权的,均涉及到契约或合同行为。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诉讼上自认的形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白、确定、无误地加以承认,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白、确定、无误地先行自认,不能有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观点,如在自认时不能使用“大概”、“差不多”、“估计”等语言,也不能简单地将即不承认也不否认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的行为当作自认。默示,必须满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未表示承认也没有表示否认和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然没有作出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认这两个要件。
浅议网络侵权归责思路过错推定原则。理由有二:首先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其次,行为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已尽到正常注意之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追究其责任,甚合民法的精神。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对“同案不同判”应实行司法统一的建议“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可和信任程度下降。为了防止和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采取以下预防对策:1、加强法官宪法意识的树立和培养。法官在执法中应当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实司法为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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