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解决“送达难”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4-22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解决“送达难”的几点思考

作者:新乡法院 梁国兴

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难题,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躲避甚至拒收法律文书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严重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笔者拟对当前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分析,提出几点拙见,与各位商榷。

一、当前送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直接送达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常常难以找到,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单位只是所谓的“皮包公司”,法律文书很多时候需多次送达甚至无法送达。根据某法院的统计,不能正常送达的法律文书占全部案件总数的20%甚至更多,且有上升趋势。

2、在直接送达时遇到当事人拒收的情形,法律规定可以留置送达。但《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规定未免失之繁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而这一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很多时候难以找到,即使找到由于他们往往与当事人较为熟悉,并不愿意见证。通常需要送达人多次奔波。

3、邮寄送达费用较高。针对送达难的情况,在实践中不少法院与邮政部门协议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相对于普通的邮寄送达方式,使用特快专递成功率较高。而这种送达方式成本过高,如果普遍采用这种送达方式,在目前办案经费还较为紧张,而当事人又不愿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显然无力开支。

4、公告送达做法不统一,在实践中,有的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有的法院通过其他报刊媒体公告,还有的在当事人住所地及本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有的只是在公告栏内张贴。更有甚者只是在卷宗内附一张公告底稿,而且公告的时间过长,虽然这部分时间不计入审限。却也大大降低了办案效率。

5、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委托送达,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客观原因,一些法院对于外地法院的委托往往敷衍了事,推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时间。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造成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公民或单位不懂法,以为一旦签收或替人代收法律文书就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有的当事人藐视法律,避而不见或拒签;当前人口流动性强,当事人的地址经常会变动,有的当事人也借外出打工经商为由规避法律;有的是当事人不愿承担公告费用;法院的人力及经费紧张,也是导致部分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的一个原因。而造成送达难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律对于送达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尽管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也采取了多种灵活方式以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从立法上对送达制度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变革,以适应送达要求。

第一,明确送达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送达的主体,实践中是由法官和书记员送达,鉴于目前送达难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应将司法警察及邮政部门也规定为送达的主体,同时明确邮政部门也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第二、规范邮寄送达,由于目前部分法院实行的特快专递送达方式成本过高,建议确立人民法院送达专用的邮寄方式,在费用上低于此前的特快专递,并将此部分费用明确规定列入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且在邮寄送达时如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收发部门或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代为签收的情况下也应视为送达。

第三、简化留置送达,除上述邮政部门也可适用留置送达外,在直接送达中应取消需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见证的规定,如当事人拒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记明拒收情况即可视为送达。如此规定或许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显然利大于弊。

第四、规范公告送达的方式,建议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公告方式,如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处于相同的行政区域,则在该地区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同时在当事人住所地及当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如当事人分处不同的行政区域,则在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十天的公告期过长,建议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将这一期限缩短为一个月或二十天,因为毕竟公告期限更多的只是具有完善程序的意义。

第五、积极确立新型的送达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通过电子邮件来送达法律文书已在部分法院得到应用,建议在立法中规定这一新型的送达方式,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第六、明确委托送达的期限,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限,若不能在指定期限内送达,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并说明理由。另外值得提到的是,有同志建议应规定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应直接送达,避免委托一审法院送达,以减少当事人的猜疑及对立情绪。笔者认为,由于一审法院在原审时即向当事人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相对更熟悉当事人的住址等情况。且二审法院往往管辖多个基层法院,若规定由其直接送达,必定会增加成本及工作量。因此还是规定委托一审法院送达为宜。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