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执行拍卖买受人代破产债务人垫付的税款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通常难以负担应由其缴纳的税费,为减少因此对执行拍卖和过户造成的障碍,实践中出现了“买受人先垫付后追偿”的做法,即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原权利人应负担税费,随后法院按照买受人提供的缴税凭证从拍卖款中划转退还其垫付的税费。因此,买受人对《拍卖公告》中相关公示内容的合理信赖利益原则上应当得到保护。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 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甲公司与郭某、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在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即使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也无权再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责任。考虑到多数非货币资产具有贬值、毁损等风险,建议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股东尽早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实缴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所针对的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起草过程中,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限制高消费作为强制执行措施,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最高债权的限额不限于本金,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权
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表明执行补充责任人的条件已成就,执行法院可执行补充责任人财产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
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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