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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申请人是否有权在诉讼保全中针对“诉讼争议标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3-12-15 点击:18次

    申请人是否有权在诉讼保全中针对“诉讼争议标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当申请保全人提出继续执行保全财产的,该诉讼请求虽不同于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但如其直接指向诉讼案件的争议标的或标的物,则该保全行为所指向的财产属于“诉讼争议标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可在诉讼案件中主张其权利,而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权而申请的异议
    日期:2023-12-15 点击:5次

    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权而申请的异议异议人以其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权为由,认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先行支付给其他债权人损害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的,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 即使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情形,也不能对抗抵押权的优先性
    日期:2023-12-14 点击:7次

    即使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情形,也不能对抗抵押权的优先性郭平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第二十八条是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该规定中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并非《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给予特殊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主张的权利不能对抗已取得的抵押权。简言之,华文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性,郭平提起的本案诉讼即使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情形,也不能对抗抵押权的优先性。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
    日期:2023-12-14 点击:8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 不当得利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案外人不能以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而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12-14 点击:7次

    不当得利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案外人不能以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而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往往涉及不同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一定要秉承严格、谨慎的原则,对案外人提出的理由加以严格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保护请求,应当首先基于维护法律规则的稳定与权威、维护交易制度和规则的简明与可预期加以审查,尽可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依据,而不宜对此轻易突破,否则将可能导致相关当事人权利的失衡乃至法律规则的破坏。

  • 抵押、首封、轮候查封的先后受偿顺序
    日期:2023-12-13 点击:12次

    抵押、首封、轮候查封的先后受偿顺序首封法院:首先查封法院(下称“首封法院”),指最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包括在诉讼阶段最早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以及在执行阶段最早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优先债权法院:指执行案件中,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等优先债权的法院

  • 最高法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日期:2023-12-09 点击:49次

    最高法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调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宁某与某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日期:2023-12-09 点击:5次

    宁某与某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普通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以已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某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对宁某申请执行的标的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虽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但某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日期:2023-12-07 点击:27次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限制消费措施是间接执行措施,其功能主要在于限缩债务人在社会、市场中的“选择空间”,间接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对执行活动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执行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执行活动的申诉权,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12-04 点击:24次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规定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是,是否要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作出确权判项以及对于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是否在执行异议之诉判项中予以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是对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作出判断,而非确权,判决中只需写明是否排除执行,确权判项是画蛇添足。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权利的确认与否是判断其是否排除执行的基础,判决中应当先作出确权判项,再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还有观点认为,是否作出确权判项,不能一概而论,应取决于案外人是否提出明确的确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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