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中的终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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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如被执行人因此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也就不存在众人所说的“执行难”问题。众多难以执行的案件,大部分或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或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
当执行部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法院无法推动进一步执行,因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常说的“执行终本”。
终结本次执行后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半年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法院查控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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