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与某银行、某钢铁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通过上级法院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实质化解积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因大连海事法院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某钢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执行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大连海事法院依法组织网络司法拍卖,于2018年2月9日以1.397682亿元拍卖成交,拍卖款一直存放在人民法院账户中。某物流公司曾多次以其对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为由申请分配案款,但执行法院因多种因素未制作分配方案,因此均未准许,为此某物流公司多次向上级法院申诉信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上级法院决定指令执行的法定情形,遂裁定将本案交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执行。指令执行后,宁波中院集中精干力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调卷、约谈当事人、现场核查和法律研判等工作,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案款分配方案后送达相关当事人。目前因部分当事人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正在异议之诉审理程序中。
【典型意义】
本案原执行法院在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因各种原因长期未能作出案款分配方案,导致当事人多次、常年申诉信访,符合指令执行的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依法将案件指令由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系利用交叉执行方式化解执行积案和执行信访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案件的实质性推进和矛盾的有效化解。同时,本案也是交叉执行工作开展以来首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指令执行裁定的案件,在交叉执行后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已导入法定救济程序以公正处理各方纠纷。证明交叉执行机制在加强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攻坚执行难案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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