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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梳理与评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解决劳动争议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最高院发布的第32批指导案例整理汇编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类裁判观点,以供参考。
未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再次仲裁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驳回起诉!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因上诉人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后,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该仲裁委按上诉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上诉人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被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能否不经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管辖,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通常是应该仲裁前置。这一观念不大准确。有些争议并非劳动争议,当然不必走劳动仲裁;而有些争议虽是劳动争议,却也不需仲裁前置。劳动者直接起诉到法院,单位提出应仲裁前置,单位的该种异议又是否属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用工企业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万某通过被申请人在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家电维修工工作,按照被申请人及签约网络平台要求,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该网络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从平台领取被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从形式上看,万某的个体工商户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公司建立了承揽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被申请人通过要求万某开早会等形式完成考勤管理,为其派发必要的交通及维修工具,通过平台向万某定向定量派发工作任务、对未完成工作以“损失”名义扣款等形式进行劳动管理,万某与被申请人用工关系具有“强从属性”特征,而非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经营活动。
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既要注重审查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又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被欠薪者,存在遗漏的被欠薪人的,应当依法追加,积极开展调查,确保不遗漏一名被欠薪的劳动者。
既不返岗,也不请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应予支持季云丽在庭审中自述其没有向广佳建设公司提交疾病证明书和请假申请书,也没有说请假多久,其仅以一直在就请假事宜与广佳建设公司进行沟通为由主张未复工期间病假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善意的劳动者,不能机械适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目的是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善意的劳动者。
施工企业违法将工程交由自然人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的,施工企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有效吗?关于2019年7月、8月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员工手册》《考勤、节假日管理制度》显示公司员工需要考勤,陈某并无证据证实案涉期间其无需考勤,且其虽否认《天刷卡汇总表》的真实性,亦未有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结合《天刷卡汇总表》,在认定某公司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三倍日工资”因违反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按照陈某的实际缺勤时间扣减相应工资后作出某公司还应向陈某支付2019年7月工资差额6413.47元、2019年8月工资差额9256.9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励某诉上海市某服务中心人事争议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合法就业的权利亦受法律保障。本案劳动者患有精神障碍,但他们与正常人一样拥有得到亲情关爱和社会扶助的权益。且治疗本身有过程和阶段性,治疗最终目的是回归社会。所以国家和单位应以理性、人性化的视角来看待他们,更应重视和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回归正常生活的权利及能力。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聘用合同》,并安排原告返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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