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车号牌与保单不一致,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会记载被保险人姓名、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等车辆信息。其中车辆号牌虽然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相反,不同于车辆号牌可以变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的稳定性更强,是判断车辆是否系被保险车辆的核心特征。
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该驾驶人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
孙某在前一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未到期的情况下,前往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下一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亦于同日向孙某收取了保险费并生成保险单。但是保险单上两个险种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却并不一致,机动车商业保险于投保次日零时生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却于投保后十五日后生效,导致孙某的机动车在两个年度的保险期间存在“空白期”,处于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状态,无法有力保障在此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故其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投保车辆牌号不一致理赔被拒 法院:无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 车牌并非唯一标注
清障车拖运被救援车“包装不善”致相撞 法院: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酒驾后“私了”逃避酒精检测,如何适用保险免责条款生活中有很多车主认为购买了“全险”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出了事故都有保险公司兜底。实际上,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将酒驾设为免责条款。我们都知道,“酒驾”最直接的证据就是酒精检测数据,但现实中不少司机心存侥幸,采用各种方式逃避调查,导致该直接证据无法取得。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让我们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晚高峰开“斗气车”追逐截停酿事故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赔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拦截的危险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条款责任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故其不应负赔偿责任。
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吗杨某在为机动车投保时声明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其却从事网约车运营且未告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其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免责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在保险公司投保,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虽未进行年检,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合格,不存在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技术性能问题,交通事故发生与车辆未按时年检无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以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逾期未年检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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