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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专栏简介

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 傅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5-23 点击:130次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故不能要求电动车车主对机动车的认知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已将案涉超标两轮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但实践中又从未将此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而且,此类车辆也并不属于工信部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的机动车。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免责情形而主张免责,不能得到支持。

  • 发生保险事故后受伤住院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日期:2023-05-16 点击:62次

    发生保险事故后受伤住院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赵某作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员,发生了保险事故即成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人,对其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原告赵某未按保单约定履行报案义务问题,赵某因事故受伤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并非有意拖延,保险公司以赵某未在30分钟内报案为由主张不予赔付,对驾驶员过于苛刻,不符合保险目的,不当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越野车“越野”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并非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属于意外事故 判决予以赔偿
    日期:2023-04-23 点击:102次

    越野车“越野”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并非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属于意外事故 判决予以赔偿

  • 遇到保险公司拒赔,被保险人该怎么办?
    日期:2023-04-20 点击:71次

    遇到保险公司拒赔,被保险人该怎么办?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遇到保险公司以驾驶员醉酒、无证、吸毒、故意等理由,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说“NO”。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情由都可以拒赔呢?是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一并拒赔呢?有无例外呢?今天,我们就逐一分析这其中的法理与法律规定,以飨读者。

  • 第三者致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赔偿后追偿
    日期:2023-04-17 点击:93次

    第三者致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赔偿后追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顺风车出事故保险不赔,法官怎么判
    日期:2023-04-12 点击:38次

    顺风车出事故保险不赔,法官怎么判 顺风车是通过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方式,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以及接单频率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2、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3、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4、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5、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6、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7、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 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能向肇事逃逸者追偿吗
    日期:2023-04-11 点击:88次

    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能向肇事逃逸者追偿吗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受害人损失费用的终局赔偿责任主体系机动车肇事逃逸方。

  •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必然导致商业三者险免赔
    日期:2023-04-11 点击:65次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必然导致商业三者险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关于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的用途、使用范围、所处环境、使用人或管理人等因素的改变。

  • 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如何理赔?
    日期:2023-04-08 点击:71次

    购买交强险是每位车主的应尽之责,购买部分商业险也是多数车主的选择,因此一个事故触发两个险种的赔付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各方责任划分,之后当事人应当积极与交强险保险公司沟通,再与商业险公司协商赔付问题,不足部分最后找案涉车主或者司机处理。

  •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无权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
    日期:2023-04-07 点击:102次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无权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基础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工伤赔偿责任,基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属性,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进而分散用工风险。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主张保险金,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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