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借名买车栏目内容:借名买车案件中,交通肇事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刑事辩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及定罪问题,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可算自首的问题,交通肇事中逃逸、自首、故意杀人及民事赔偿的认定,交通肇事的处理程序,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对逃逸行为的不当界定等,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数问题,交通肇事中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是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等问题。
汝阳县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事故后逃离现场又返回报警是否构成逃逸?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之后,无其他正当理由,既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也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仅是因为害怕而逃离现场,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心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之后李某后悔,主动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回到了事故现场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自首。但该自首行为不能改变对李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刹车失灵致乘坐者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过失主要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案发时李某虽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但李某对摩托车的操作也未有不当,其对摩托车刹车失灵会致使黄某死亡不能预见,应属意外事件。
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找人顶包是否构成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虽然张某在交通事故事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但是在交警到现场后,张某表明肇事者为李某,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虽然张某没有离开现场,但其找人顶包的行为是逃逸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高速上撞死行人后逃逸该如何定性?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连续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 交管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应如何担责小张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脱离事故车辆,后与林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接触,双方在第二次事故中的身份分别为行人与机动车。小张作为行人,出现在行人不应出现的封闭高速公路机动车道内,对二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过错;林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看到路面存在散落物有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所驾驶机动车与小张发生接触,对于二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相应过错;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的遗弃行为交通肇事罪区别于各种故意犯罪的根本界限便在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所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仅仅是持一种“过失”的态度。交通肇事后的行为人当然依法会被赋予两项义务——即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和承担被法律追究的义务,张某不但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还大大降低了被害人及时得到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驾驶证过期未年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未年审的,并不构成“未取得驾驶资格”。
肇事者已支付受害者部分赔偿款能否减轻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能因朱某已赔偿给杨某而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否应当禁止重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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