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借名买车栏目内容:借名买车案件中,交通肇事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刑事辩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及定罪问题,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可算自首的问题,交通肇事中逃逸、自首、故意杀人及民事赔偿的认定,交通肇事的处理程序,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对逃逸行为的不当界定等,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数问题,交通肇事中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是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等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受害人遭遇肇事车辆逃逸怎么办 社会救助基金保障的是交通事故的伤者在无人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而不是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酒后驾车出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吗 这种做法不对。本案中,章某属于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当事双方不能进行私了,云某应该立即报警。因为酒后的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如果私了后继续驾车可能还会导致交通事故,为避免再次伤及无辜并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酒后驾车人员交给交警进行处理。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是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须面对的最实际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二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如何适用。笔者就这两方面问题展开论述。
《刑法》第133 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仅此规定实在过于笼统含糊,运用时也更为棘手,这就成了许多交通肇事案件如何解决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本身的特点,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与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尤为常见,其危害性、社会影响更为严重。因此,除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逃逸行为的性质上进行探讨之外,更有实际价值和意义的便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探讨。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作为行为,对其认定则不能象交通肇事行为那样,视为过失犯罪,而应从严把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这一规定是责任认定的根本依据,但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