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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专栏简介

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假结婚、真交易、婚姻不是儿戏,切勿人财两空
    日期:2022-05-13 点击:85次

    假结婚、真交易、婚姻不是儿戏,切勿人财两空实践中,利用“假结婚”形式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法律风险,婚姻是终身大事,会带来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下面就相关风险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提示:1.“假结婚”的人身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系男女双方自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颁发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除非法定原因,婚姻关系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自愿合法领了证,不存在“假结婚”一说。不论“假结婚”目的成就与否,“假结婚”双方只要有一方不遵守约定,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则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通过诉讼离婚,势必造成当事人心力、财力的极大消耗。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结婚”有可能带来重婚的风险,在该案例中,陈某寄希望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其女儿获得北京户口,但与其前夫感情真挚,在尚未与前夫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利用婚姻登记系统网络漏洞,伪造离婚证明在北京重新登记结婚,已经涉嫌构成重婚罪。

  • 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应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
    日期:2022-05-11 点击:124次

    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应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通谋虚假离婚与通谋虚伪行为的特征及调整范围高度契合,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应适用该规则。根据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通谋虚假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可分为伪装协议和隐藏协议,伪装协议无效,隐藏协议依法确定效力;隐藏协议中身份关系条款与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一般应作关联性认定,若身份关系条款无效,则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条款亦无效。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日期:2022-05-08 点击:106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 夫妻共同出资的有限公司股权归属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2-05-08 点击:296次

    夫妻共同出资的有限公司股权归属应如何认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有限公司股权,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一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在事先未通知配偶或者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样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这取决于该股权归属如何认定?

  • 关于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问题
    日期:2022-05-03 点击:150次

    关于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问题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

  • 花32万代孕不成要求中介退费,这份代孕合同有效吗
    日期:2022-04-27 点击:85次

    花32万代孕不成要求中介退费,这份代孕合同有效吗多起代孕风波引发网络关注,关于反对代孕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歇,但现实中仍不时有因代孕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近日,湖南洞口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代孕而产生纠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 分手后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应该怎么分
    日期:2022-04-26 点击:280次

    分手后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应该怎么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抑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日期:2022-04-19 点击:122次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日期:2022-04-19 点击:109次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 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不可判
    日期:2022-04-18 点击:181次

    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不可判因为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在未析清腾退安置补偿利益,没有办法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范围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无法仅根据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故当离婚遇上腾退,一般采取上述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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