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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专栏简介

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
    日期:2022-06-25 点击:84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食其力,需要照顾的,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2-06-20 点击:85次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编
    日期:2022-06-15 点击:114次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 夫妻婚内房产赠予的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撤销
    日期:2022-06-02 点击:133次

    夫妻婚内房产赠予的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撤销本案的难点在于夫妻间房产赠予协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总体来说,夫妻房产赠与协议的约定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房产赠予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特殊和一般的法律关系,赠予协议一般是“单务、无偿”不对等的特性。尤其是面对房产赠予的情况,更要注意,物权变更登记本身也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在夫妻一方做出赠予房产的意思表示后,赠予合同尚未履行之前,即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出现了与前面意思表示内容相冲突的其他物权变更登记行为,则应视为对该所有权变动的物权登记行为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

  • 长期与军人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军婚破坏的,认定同居行为入罪
    日期:2022-05-27 点击:150次

    长期与军人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军婚破坏的,认定同居行为入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军婚罪,关键是要划清“同居”与通奸的界限。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应当包括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在一起生活的情形。这种关系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伴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显然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通奸以临时性为特征,而“同居”则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如果只是偶尔或断续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为是“同居”,也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
    日期:2022-05-23 点击:212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 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
    日期:2022-05-23 点击:220次

    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需要扶养的配偶、未成年的亲生子女、未成年的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自然血亲的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等人(以下简称“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以后有剩余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
    日期:2022-05-20 点击:67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 婚姻案件中“婚外情”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认定规则
    日期:2022-05-20 点击:255次

    婚姻案件中“婚外情”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认定规则

  • 假结婚、真交易、婚姻不是儿戏,切勿人财两空
    日期:2022-05-13 点击:67次

    假结婚、真交易、婚姻不是儿戏,切勿人财两空实践中,利用“假结婚”形式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法律风险,婚姻是终身大事,会带来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下面就相关风险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提示:1.“假结婚”的人身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系男女双方自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颁发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除非法定原因,婚姻关系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自愿合法领了证,不存在“假结婚”一说。不论“假结婚”目的成就与否,“假结婚”双方只要有一方不遵守约定,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则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通过诉讼离婚,势必造成当事人心力、财力的极大消耗。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结婚”有可能带来重婚的风险,在该案例中,陈某寄希望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其女儿获得北京户口,但与其前夫感情真挚,在尚未与前夫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利用婚姻登记系统网络漏洞,伪造离婚证明在北京重新登记结婚,已经涉嫌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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