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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婚姻无过错方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日期:2017-11-13 点击:193次

    婚姻无过错方如何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过错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日期:2017-11-13 点击:272次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日期:2017-11-12 点击:287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 离婚案件中分割共同财产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2 点击:254次

    离婚案件中分割共同财产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2 点击:288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出发。

  • 夫妻一方所在单位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2 点击:198次

    夫妻一方所在单位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应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即买断工龄款项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的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2 点击:110次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之列。具体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先将两者总额进行计算后再进行分割。因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须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 离婚及继承案件中自建房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2 点击:293次

    离婚及继承案件中自建房如何处理自建房等无权属证书房屋虽未经审批程序,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也有一定财产价值,处理要慎重。如自建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在诉讼中可不予处理;如有关部门未认定该自建房为违章建筑,在裁判文书中可判决使用权,而不能确认所有权;没有取得自建房使用权的一方可以主张适当补偿。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赔偿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0 点击:543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赔偿应当如何处理夫妻之间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受害方要求侵权方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在进行处理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别财产制或造成人身损害一方有婚前个人财产的,应当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实行共同财产制又不主张离婚的当事人,由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所以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在此情况下,如果造成人身损害一方无婚姻个人财产,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0 点击:299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外,其他事由不应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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