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最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9-11-14 点击:155次

    最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法裁定:离婚一方坚持要求分割公司股权
    日期:2019-11-14 点击:282次

    最高法裁定:离婚一方坚持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丈夫1元转让15%股权给第三者,原配如何才能追回股权
    日期:2019-11-13 点击:295次

    丈夫1元转让15%股权给第三者,原配如何才能追回股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法院能否判令当事人离婚后对唯一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日期:2019-11-13 点击:161次

    法院能否判令当事人离婚后对唯一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以下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
    日期:2019-11-13 点击:196次

    以下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是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

  •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
    日期:2019-11-13 点击:176次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判定赠与财产产权应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
    日期:2019-11-13 点击:156次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判定赠与财产产权应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 家事评理团助力家事案件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
    日期:2019-11-13 点击:153次

    家事评理团助力家事案件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何做到“内外有别”
    日期:2019-11-12 点击:127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何做到“内外有别”无论夫妻内部还是夫妻外部,都要强调“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核心特征。而作为《婚姻法》下位法的第24条则另辟蹊径,强制推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只要举债人配偶无法证明除外情形,则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从而将认定标准由“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改为“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即由“目的论”改为“时间论”。

  • 离婚时,丈夫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如何认定
    日期:2019-11-12 点击:190次

    离婚时,丈夫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如何认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