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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及违约金调整的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损失赔偿有什么区别?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
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标准
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效力等内容,但未明确定金的类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分别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定金类型。虽前述司法解释已被废止或修改,但考虑到各种类的定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而理论界已依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定金的种类进行了类型化概括,故前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相关类型定金的规定仍具有参考意义。
浅谈违约行为与损失赔偿的因果关系关于确定因果关系说。该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原因行为是导致结果的充分条件,有该原因行为必然有该结果。但是对于如何判断结果的必然性,条件的充分性,则无从下手。
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早已成就,但守约方长时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可不予支持。
在判断违约方能否或应否预见损害时,并不以违约方所声明的主观预见状态为确定标准,而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方的经验,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或行业的一般观念来衡量
如何理解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编第18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合同编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不可抗力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时,有可能产生多项法律后果,涉及免责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情势变更、诉讼时效、风险负担等相关制度。
由于合同外的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能免责吗?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但是有时,案外第三人的行为也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那么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是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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