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的事故由谁担责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陈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日常生活中,一项工程中标后,后续常常存在发包、转包、分包、雇佣劳务等,那么工程层层转包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如若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
2019年10月30日下午,原告陈某兵受被告朱某传雇佣在某工地施工,当时,陈某兵正在该工地一间门面房屋顶立模板,在加固模板过程中,他用铁锤钉钢钉时,铁锤锤帽脱落一小块铁片飞入原告左眼,造成左眼受伤,被告朱某传和其他工友立即将原告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该医院治疗1天。第二天转入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治疗14天,后于2020年3月30日再次入院治疗5天。
据悉,朱某传承包的劳务工程是层层转包,先是由被告某集团公司与被告某港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该集团公司中标的某安置工程土方、土建、安装及室外管网等配套工程分包给被告某港口公司。后被告某港口公司与被告朱某传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安置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朱某传,朱某传又雇佣陈某兵至涉案工地从事木工劳务。
原告陈某兵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贯通伤、左眼视网膜挫裂伤、左眼视神经萎缩等,遗留左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与三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朱某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0万余元,被告某集团公司和被告某港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经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港口公司作为分包人明知被告朱某传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朱某传,现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非因自身故意受伤,被告朱某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港口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提供劳务期间对于其使用的工具未进行仔细的检查,存在未审慎进行安全作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朱某传应承担90%的责任。原告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7万余元,故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传赔偿原告42万余元,被告某港口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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