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
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依据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认定超标的额查扣冻的依据为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数额,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双方是否需共同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单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可作为执行法院认定保全标的物价值的参考依据,并作为执行法院认定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判断基准。
鉴定机构以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等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关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问题。临川公司在原审中未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在秦疆公司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时,临川公司认可鉴定机构对秦疆公司异议的答复意见,并不同意重新鉴定。现该公司又以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为由申请再审,显悖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工伤鉴定、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联系和区别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鉴定结论分为不构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如为轻伤或重伤,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更非必须采信的证据。在证据审核认定过程中,人民法院仍需查证属实才能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对鉴定意见审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如果作为鉴定依据的基础材料不能查证属实,则鉴定意见即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自无采信之理。
当事人在二审中能否申请鉴定其一,一审中没有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却申请鉴定,其意图在于通过证据突袭,推翻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对方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不提起鉴定,等到二审时再提出鉴定,显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其实质是证据突袭,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故不应被允许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鉴定意见,关于当事人自行向相关鉴定机构委托所得的鉴定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在该类证据的认定上,一般可以采用对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
11则司法鉴定案例裁判要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并未明确鉴定费是否为免赔范围。当事人对“其他相关费用”是否包括鉴定费有不同的理解,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主张不承担鉴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鉴定程序在民事诉讼的适用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主要突出的是一个专业性,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对诉讼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决定其流程相对的复杂,一般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法院组织诉讼双方对案件材料进行质证,通知当事人双方选择鉴定机构,然后将相关鉴定材料交给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有专门人员根据材料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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