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白河宛风 来源 微法官
一、司法鉴定的含义及特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主要突出的是一个专业性,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对诉讼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决定其流程相对的复杂,一般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法院组织诉讼双方对案件材料进行质证,通知当事人双方选择鉴定机构,然后将相关鉴定材料交给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有专门人员根据材料做出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就基层法院来说,司法鉴定的适用比例还是比较高。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伙纠纷案件等。当然还有一些涉及互联网领域以及金融领域的诉讼案件,这两类案件基层法院涉及不多,本文暂不做论述。交通事故纠纷中的鉴定案件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三期”(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中主要是对受害人伤残等级、受害人的伤害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是针对借条中签字的真伪或者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建设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对双方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合伙纠纷中对于合伙人之间的经济账目的审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属于医学类的专业鉴定,对于医学的专业知识,一般法律人还是比较欠缺的,一般当事人主张伤残赔偿金的都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目前民间借贷等经济类型的案件中的鉴定数量不断攀升,当然这也是受目前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总之,面对复杂的经济环境,新类型的案件也不断向法院涌入,涉及专业领域也会越来越多,司法鉴定的类型也越来越多。
三、法官在诉讼案件中适用司法鉴定程序的思维路径
目前我国法院的法官多是法律科班出身,而我国的教育体系不像国外的教育体系,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不设置本科法学专业,要攻读法学必须本科得有一定的人文学科背景。而生活有多少面,民事诉讼案件就有多少面。当法官在诉讼中面临各式各样问题时,最常见的思考路径是参照生活经验。当然这确实是一个便捷又有效的路径,尤其是对一些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老法官。可当单一的路径无法面对复杂的案情时,法官就倾向于寻找其他路径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就是法官的首选。虽然程序比较复杂,周期较长(目前法院中很多长期未结案件均是由于鉴定的原因),但是鉴定一般是决定案件全局的关键意见,所以为了结案法官一样愿意将其委托。另一方面是来自司法责任的压力,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如果法官全靠自己内心确认判断,如果案件出现差错,可能会被追责,与其这样不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四、民事诉讼中如何优化配置司法鉴定资源
司法鉴定确实能为我们解决一部分专业问题,但是如果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出现依赖司法鉴定的思想是非常危险。一些案件可用可不用司法鉴定而一味适用司法鉴定,无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一些案件即使司法鉴定也无法出具有效鉴定意见,这个时候案件是不是就不能裁判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也只是证据,法院对于证据是有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权利,而不是依赖司法鉴定判案。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性质,不能一味的滥用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性质是案件的证据,只是该证据出自中立于原被告双方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因而证明力较强。我记得几年前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还叫做鉴定结论,现在统一改成鉴定意见。从“结论”到“意见”二字变化,也反映出对于司法鉴定的认识不断深入,不再将司法鉴定当做裁判案件的唯一尺度,而是将其放在优势证据的位置。
2、司法裁判中善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在一些车损案件中,一般当事人会拿出维修清单或者维修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自己的定损单认为车主主张的损失过高,因而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这个时候作为法官不要看到保险公司的有定损单,原被告双方之间有差异就据此进行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的维修发票是否是正规发票,维修厂是否是正规单位,就维修部位能否做出合理说明,或者也可以由相关的维修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来进一步补强证据。综合这些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车主的主张是否过高,保险公司的申请是否合理。法官裁判案件是在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权衡的过程,而不是流水线的机械操作。在医疗事故中,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官在拿到案件时倾向于由当事人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第一时间不要急于由当事人申请鉴定,而是具体分析一下案情。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是一类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受害人只用证明自己在医院治疗中受到伤害,而医疗机构负责对自己的诊疗行为规范无过错进行举证。曾经有一个医疗事故当事人因外伤住院治疗,医院在处理的外伤的时候未给受害人打破伤风针,结果导致受害人因破伤风感染死亡。这种情况下其实一看医院的病例就可以看出其是否打破伤风针,就不用再做司法鉴定鉴定因果关系的大小。
3、司法实践中巧用调解替代司法鉴定。在经济类纠纷案件中,许多账目以及工程造价,当事人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这类纠纷的关键往往不是因为专业的技术原因无法划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而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这类案件中法官应当慎用司法鉴定程序,而应当多用调解程序,从各类经济利益中平衡双方的利益,找出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司法实践中,一部分经济类案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判决会导致上诉,不能案结事了。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程序,作为司法裁判者法官应当灵活运用,而不是依赖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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