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鉴定的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造价、质量、工期及修复方案等涉及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方式来查明事实。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包括:启动鉴定、选取鉴定机构、交费、鉴定准备、出具鉴定意见及质证。
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系诉前其单方委托作出,该鉴定意见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检验为合格,证据不充分。
已选定的鉴定机构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继续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即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民诉法》第81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如果法院未通知,鉴定人也未出庭作证,法院判决依据仅经过庭前质证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案件事实,程序上即存在瑕疵。
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期间仍可申请最高院认为,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
对于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其应否承担鉴定机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等证明责任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院应否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含有被告的签名,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对该签名记不清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法院对该书面材料中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必要证据?一般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鉴定程序和亲子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而不被对方当事人所认可。最好通过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所做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才是真实,可信的。而被人民法院所采纳。
当事人在一审中怠于申请司法鉴定,上诉至二审法院后提出鉴定申请的是否应予准许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现无证据证明存在阻碍其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的事由,其怠于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无故缺席一审庭审,视为放弃了相应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法院据此不准许其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该当事人主张二审法院不准许其笔迹鉴定申请,系剥夺其辩论权利的意见,理据不足,不应予支持。
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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