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 >> 法官评案

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日期:2021-03-03 来源:— 作者:—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案情】

2002年1月,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聂某某在高安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在与第三人再婚前生育了一个儿子陈某,第三人在与原告再婚前生育了一个儿子李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继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结婚后,于2007年购买了位于高安市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聂某某。2016年2月,被告与第三人在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亦在交易文契上签字同意,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某的名下。至今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聂某某依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购房款。

【分歧】

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赠与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陈某某与聂某某作为卖方在案涉房屋交易文契上签字,与买方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某名下,但李某某至今未支付陈某某与聂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某提出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但聂某某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系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陈某某与聂某某对李某某享有的共同债权成立。

综上,笔者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