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内07民终410号 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蒙根花农牧休闲文化有限公司许祥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溢价损失/合同约定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合同法》已失效,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件基本情况:蒙根花公司系满洲里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钢结构工程发包单位。常源公司原系某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2016年6月26日,蒙根花公司与常源公司签订《满洲里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常源公司承包蒙根花公司位于满洲里市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526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完工日为2016年9月10日,工期55天。合同第12条违约中约定:乙方(常源公司)如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迟一天罚款20000元。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乙方违约时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常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2016年7月15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蒙根花公司向常源公司作出“关于满洲里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桁架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的函”,要求常源公司3日内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总计划,在2016年7月25日前钢构主材进场并且开工。2016年7月25日,常源公司回函:“你公司向我汇款时,我司发现王纯章、许祥练假借我司名义与你公司订立满洲里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桁架合同,我司查实后,即将你司所汇款贰拾伍万转汇你司,请查收。另,王纯章、许祥练假借我司名义与你司所定合同,我司不予认可。如你司愿与我司订立合同,你司可来我司订立,我司将积极合作”。蒙根花公司与常源公司未能继续履行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7月25日,蒙根花公司另与某公司签订《满洲里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蒙根花公司位于满洲里市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550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工期70天。后某公司完成该工程,经工程决算后,蒙根花公司共向其支付工程价款5600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满洲里蒙根花农牧休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满洲里蒙根花水上乐园项目-2号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被告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满洲里蒙根花农牧休闲文化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预埋件工程款158610元;
三、被告江苏常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满洲里蒙根花农牧休闲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00元;
四、驳回原告满洲里蒙根花农牧休闲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意见:蒙根花公司认为其与常源公司签订合同总价为5260000元,由于常源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蒙根花公司另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由于拖延了工期,人工费、物价上涨,合同总价上涨为5500000元,造成合同差价240000元的损失,应当由常源公司赔偿。该院认为,根据有关蒙根花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蒙根花公司已按照与某公司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工程款,相比与常源公司的合同约定价款多支付240000元,属于因常源公司违约造成的蒙根花公司的实际损失,常源公司理应赔偿。
二审审理过程: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裁判结果:综上所述,常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意见:因常源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满洲里蒙根花某项目-2某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蒙根花公司另行与其他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产生合同差价240000元,该部分费用属于蒙根花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常源公司应就该合同差价24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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