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本案即是网络暴力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行为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通过网络推送,引发大量针对被害人的网络诋毁、谩骂,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未成年人购买电动车后反悔,为啥不支持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视为效力待定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本案中,13岁的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应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刘某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其后续转账行为是对电动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在案件作出裁判前,被申请人能否以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赔偿?承包人诉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正在仲裁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发包人以承包人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并已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全部条件。此情形下,尽管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作出实体处理。
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付款条件有效与否的认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与当事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下,案涉工程虽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承包方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程价款。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合同无效后进行折价补偿的情形,对“参照合同约定”应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处理,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则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对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以相同请求和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该裁决或判决的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老人自行翻越高速护栏摔伤,法院:自负其责本案中,张老太主张网约车公司和王先生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王先生将运输旅客所用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并要求乘客下车后转移到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从而导致其摔伤,故网约车公司和王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张老太的上述主张明显依据不足。
韩某破坏军婚案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他们枕戈待旦,时刻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以司法手段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帮助涉案军人摆脱案件影响,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
关于抗拒证据保全的侵权及损害赔偿认定证据保全作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的重要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确保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手段。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掩盖不法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配合,甚至采取对抗行为以抗拒法院证据保全。对此,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此情形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鉴于此,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诉讼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共同构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法律风险虽然鹿业发展公司与海南省鹿场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但两公司之间已实际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案情相类似,原审判令鹿业发展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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