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履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合同即已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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