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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特许人

特许人

日期:2015-04-05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作者:连锁加盟律师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特许人的定义

特许者又称特许人或特许经营授权商,是指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营业标志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的事业者。

二、成为特许人的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者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能力和拥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和年检制度),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政府、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对特许者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

第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经营业绩。特许经营是品牌、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的许可利用,因此特许者必须拥有有价值的可供加盟者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诀窍和经营模式。另外,规定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特许者凭什么说自己的经营模式是成功的并据此指导被特许者从事经营活动。前两年一夜之间冒出许多“洋快餐”特许品牌,他们大都不符合上述条件,急功近利的行为只能造成损人又害己的结局。

第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经营资源是指特许者应拥有从事本行业特许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必要的资金、人才、培训基地、配送中心、生产或进货渠道、广告宣传的媒介等等。

第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指导和服务贯穿在特许经营业务的全过程,特许者的指导服务能力主要表现在人才配备、基地建设的培训服务、督导制度的建立上。

1.特许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受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此可以判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4项基本条件。

(1)只有企业,而且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受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4)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特许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特许经营企业一般有两种来源:一是由其创始人从开始创业就沿着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逐渐走过来的;二是从其他业态的企业转型过来的。不管是哪一种来源,如果要申请创建一家特许经营企业,从战略上说首先要搞清楚这个企业或公司做特许人合不合适。一般而言,这样的企业或公司最好是已经有了直营店网络的基础,再来开展特许经营就比较理想。虽然这不是绝对的,但有直营店做基础,对整个战略的感觉会比较清楚一些,建立样板店的成功率也比较高,特许经营体系的扩张和发展就比较顺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规定,特许人除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具备向受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保证为受许人提供开业前的教育与培训;同时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保证长期提供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2)具有被消费者认可的企业形象,保证向受许人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和经营手册,使特许经营体系在统一的企业形象中运作。

(3)产品、服务或经营模式具有良好的获利能力或潜力。

(4)具有对整个特许经营系统的运作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

(5)具有完整、科学的投资计划和利润模式设计。

(6)具有为受许人提供广告策划和促销服务的能力。

(7)具有高效、可靠的物流配送和信息管理体统。


三、特许人的权利及义务

特许人的权利

1. 特许人在授予特许权过程中,有权向对方收取必要的费用。包括特许加盟费、广告促销费、特许权使用费、店址评估费、教育培训费、设备及固定设施的租用费等。

2. 特许人在授予特许权后,为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受许人提出必要的营业标准和要求。其中包括:

1)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有权要求受许人在任何时候查阅、评估会计记录;

3) 有权要求受许人使用统一的全国性广告,并接受特许人对地方性广告的控制;

4) 有权要求受许人从统一的供货商取得资源供应;

5) 有权要求受许人接受特许人的员工培训方案。

3. 特许人为实现总体经营战赂目标,有权要求受许人按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选择;有权规定统一的营业时间,有权对受许人进行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4. 特许人有权对于特定区域提出限额条件;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确定建议价格或限定最高价格,受许人在执行统一的价格政策基础上能够根据当地市场条件调整他们的价格,使价格更符合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当受许人出卖特许店时,特许人有权购回分店和存货。

5.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或损害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人有权根据特许合约终止受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格。

特许人的义务

1. 将合同中所规定的商标、服务标志、经营理念、生产加工技术、经营决窍、管理技术等特许权授予受许人使用,并对上述内容的提供作出明确规定,履行承诺。

2. 向受许人提供开业前期及后续业务的技术指导

3. 对受许人进行信息批露,确保受许人与特许人达成特许经营合同前对特许经营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4. 维护品牌形效益,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合作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特许人手中握有更多资源,应负担其利用手中的资源进行一系列的运作去维护品牌的形象和价值

5. 向受许人提供商品或原材料进货渠道信息或直接为受许人提供商品或原材料,确保受许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商品采购质量标准

6. 为受许人提供广告策划和促销服务,一方面使受许人享有特许人的广告宣传,另一方面也使特许经营体系在统一的企业形象中运作。

7. 编写制定企业营运手册,并向受许人提供,以确保企业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

8. 对商号、商标进行保护,若出现在受许人的商国内盗用特许人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特许人有义务对此行为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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