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到期后特许人特许经营权的保护
北京奥婷环燕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盈魅怡人美容化汝品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奥婷环燕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甲方)被告:北京盈魅怡人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乙方)
2004年初,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连锁加盟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乙方以独立法人单位加盟甲方的奥婷美容美体连锁机构,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费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由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法人单位,并由此法人继承本合同;乙方所用美容化妆品及店内与美容服务相关物品均由甲方统一配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授权乙方使用奥婷美容美体连锁机构的标志和其他甲方加盟连锁店应当分享的无形资产、向乙方提供相应培训等;乙方应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包括获取甲方授权名称“奥婷美容美体连锁机构× ×加盟店"的权利,使用甲方的标识、管理经验等从事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销售活动等。协议的有效期自 2004年1月10日起至2006年1月1 1日止。协议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本协议在协议期满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提出续约等条件下自行终止。
2004年4月,谭某、姚某出资成立乙方一一盈魅公司,由姚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盈魅公司继承前面的合同,双方都进行了合同的履行。2006年1月11日合同到期后,甲方与乙方未再就加盟许可合同续约。2006年1月22日甲方总部邀请乙方的相关美容师参加了甲方组织的大型联谊晚会。2006年2月、3月、4 月、9月,一直代表甲方向乙方供货的北京爱可丽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给乙方零星供过4 000元左右的货。同时,加盟合同到期后,直至2007年9月甲方起诉本案时,乙方一直在其美容场所使用“奥婷美容美体中心"字样以及“奥婷"商标标记,以“奥婷美容美体中心"名义进行经营,并销售甲方提供的化妆品。此外,乙方以甲方加盟商名义开设的网站一直在使用
鉴于2006年1月1 1日连锁加盟合同期满后,乙方与甲方未再续约,此后乙方继续使用“奥婷"注册商标而未缴纳加盟费,故甲方诉请法院:(1)乙方停止侵犯甲方商标权的行为;(2)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并赔偿由此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约定了合同的有效期,并明确约定在协议期满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提出续约等条件下协议自行终止。从甲方邀请乙方参与联谊会并在2006年9月前曾陆续供货的行为中并不能得出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使用“奥婷"商标、以“奥婷美容美体中心"名义对外经营的结论,且2006年9月之后甲方也未再给乙方供货,而乙方直至2007年9月仍在使用 “奥婷"商标进行经营。故法院对乙方有关甲方默示许可其使用“奥婷"商标不构成侵权的辩称不予支持。
乙方辩称,加盟时甲方曾对其作出过如加盟店已交纳前2年加盟费,从第3 年开始不再交纳续约费,但仍需从奥婷公司处订购产品的承诺,其他加盟店也没有再交加盟费。但乙方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因乙方盈魅公司侵犯了甲方奥婷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乙方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商标侵权纠纷,实际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加盟合同纠纷。鉴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商标权特许使用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故法院审理中经常出现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及其《商标法》进行判定的情形。本案中,甲方在与乙方的特许加盟合同期限届满后邀请乙方员工参与联谊会,并在之后仍向其供货,表明甲方有与乙方继续合作的意向,希望乙方能够与其继续签订加盟合同。2006年9月前甲方的供货单位向乙方陆续供货的行为,并不能得出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无偿使用甲方的“奥婷"商标、以“奥婷美容美体中心"名义对外进行经营的结论,故对乙方有关甲方默示其可继续使用 “奥婷"商标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1月1 1日连锁加盟合同期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甲乙双方没有续约,此后乙方无权再使用“奥婷"注册商标、利用特许人的相关特许经营资源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否则,不仅是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乙方辩称加盟时甲方曾对其作出过如加盟店已交纳前2年加盟费,从第3年开始不再交纳续约费,但仍需从奥婷公司处订购产品的承诺,其他加盟店也没有再交加盟费的情形。对上述辩称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一是乙方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二是此处甲方的本意是乙方必须用甲方的产品,并不包括甲方特有的“奥婷"服务商标、以及“奥婷美容美体中心"的名义。
本案启示
北京奥婷环燕与北京盈魅怡人公司加盟合同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二
一是注重利用特许合同的有关条款保护特许经营权。商业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到期、解除、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特许人保护其特许经营权的重要手段。具体的条款通常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在一定期限内加盟商应该履行诸如拆除特许人的商标或其他标志、支付剩余的费用、返还特许人拥有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手册、培训资料等物品的义务。另一方面加盟商不履行上述义务时的纠纷解决办法,如加盟人在限期内不能拆除特许标志的,特许人有权自行进人加盟商经营场所拆除有关特许标志,所发生的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加盟商不能在限期内返还与特许经营业务相关资料的,特许人有权对其自行处分,并从价款中扣抵有关费用。
二是在商业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中违约责任制度的合理运用。商业特许加盟经营实践中,合同到期后产生的纠纷多集中于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等特许经营资源纠纷,即加盟商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名称等,也有一些拖欠款项引起的纠纷。对于加盟商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商号引起的纠纷,特许人取得胜诉问题不大。但是如果能够事先合理运用约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就能减少诉讼成本,使守约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法条点击
《商业特许经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二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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