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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家庭共有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3-07-20 点击:262次

    家庭共有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特征是:其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其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其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享有所有权。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日期:2013-07-20 点击:153次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包括姘居、“包二奶”等。

  • 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
    日期:2013-07-20 点击:256次

    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调解离婚是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二是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是指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作出判定。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是法律形式的离婚证,与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 协议离婚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日期:2013-07-20 点击:268次

    协议离婚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双方提出的离婚申请,应当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查。首先要查清双方的离婚要求是否确实出于本人自愿,有无欺骗、威胁等不法行为。同时还必须查明,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等问题是否作了适当的处理。只有对上述问题作了妥当处理的,才能通过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协议离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3-07-20 点击:286次

    协议离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应当出具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必须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日期:2013-07-20 点击:382次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都构成了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重婚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两个婚姻关系同时重叠在一起。

  • 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解析
    日期:2013-07-20 点击:515次

    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解析《婚姻法》认可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原则处理。《婚姻法》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保护,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的高度尊重,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平等夫妻间意思自治的体现。

  • 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后如何处理
    日期:2013-07-20 点击:784次

    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后如何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尽管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结婚,但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却会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借婚姻索取财物,轻则影响夫妻感情,破坏婚姻质量;重则是将平等的婚姻关系以金钱化、商品化,严重破坏了婚姻自由原则,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日期:2013-07-16 点击:217次

    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 冒名登记结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2013-07-16 点击:342次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解释:“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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