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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709次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遗产性质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日期:2013-06-10 点击:423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只有等胎儿活着出生时,才能归其所有,即取得这份遗产的所有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成为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 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的几种法律事实
    日期:2013-06-10 点击:184次

    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的几种法律事实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如果被伪造或篡改,那么被伪造或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如果遗嘱人只处理了其遗产的一部分,那么其余未处分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 分割遗产时应准确地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线
    日期:2013-06-10 点击:450次

    分割遗产时应准确地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线在继承开始时,死者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属于他人的财产,其余的部分属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如父母死亡时,应将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同其父母的遗产加以区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而获得的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该未成年子女,不能把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代为管理的财产作为父母的遗产。

  • 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日期:2013-06-10 点击:228次

    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日期:2013-06-10 点击:424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有权对遗产采取暂时性保管措施,可指定专人代为管理。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分和隐匿,其他任何人也不得侵吞或争抢遗产。对因侵吞或争抢遗产而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受损失者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因保管遗产而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

  •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
    日期:2013-06-10 点击:599次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继承的通知,是遗产转移的一个程序。只有知道遗产转移已经开始,继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才能作出授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而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得以执行。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日期:2013-06-10 点击:2026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时应当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
    日期:2013-06-10 点击:232次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时应当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应在所接受的遗产范围内去履行义务。如果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超过遗产的价值。那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便可以不履行。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所附的义务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条件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去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 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3-06-10 点击:228次

    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原遗嘱,也可以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原立遗嘱等等,遗嘱一经撤销,即失去了发生效力的可能性,如果遗嘱人未立新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的内容是相抵触的,其中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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