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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协议处置了婚前父母给买的房产,协议的效力如何
    日期:2018-05-04 点击:180次

    离婚协议处置了婚前父母给买的房产,协议的效力如何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离婚时该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婚前父母资助买房,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若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能否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日期:2018-05-04 点击:202次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能否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夫妻双方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登记既不能作为他们在公司中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也不能成为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因为工商登记不符合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定要件。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

  • 实行约定财产制是否可规避离婚时的补偿
    日期:2018-05-04 点击:192次

    实行约定财产制是否可规避离婚时的补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以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如果夫妻之间约定的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部分共同、部分分别所有或者约定全部财产实行共同财产制,就不能请求经济补偿。

  •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是否还有效
    日期:2018-05-04 点击:239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是否还有效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是否还有效根据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其原先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即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原先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另一种是推定的方式,即遗嘱人虽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了遗嘱。

  •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日期:2018-05-03 点击:201次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妥,王雲轩要求排除执行无法支持。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
    日期:2018-05-03 点击:222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财产共有的一种形式、称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的特征是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只要共有关系不消亡,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夫妻对共同财产权的享有不受收入状况的多少的影响。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典型案例解析
    日期:2018-05-03 点击:625次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典型案例解析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典型案例解析
    日期:2018-05-03 点击:273次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 能否用无人继承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日期:2018-05-03 点击:248次

    能否用无人继承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债务也就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 撤销婚姻是否有时间限制
    日期:2018-05-02 点击:225次

    撤销婚姻是否有时间限制柴某的婚姻是因胁迫而成就的可撤销婚姻。但按照《婚姻法》第11 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柴某没有在登记结婚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并且其没有请求撤销并不是基于诸如其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等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所以柴某不能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可另行通过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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