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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专栏简介

房屋买卖纠纷

  • 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案例
    日期:2016-02-14 点击:169次

    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李刚所出售的房屋是某某集团公司某矿的集资房,其仅持有房屋产权单位颁发的《住房证》,而并没有《房屋产权证》这一房屋法定权属证书,因此,其不具备出售房屋的主体资格。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 商品房买卖中的办理房产证及面积不符的纠纷处理
    日期:2016-01-29 点击:294次

    商品房买卖中的办理房产证及面积不符的纠纷处理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 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 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 准计算。

  • 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日期:2016-01-26 点击:628次

    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只有做到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做到诚实信用,房地产交易才会安全、稳定,每个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的经济、社会才会稳步前进。

  • 新类型一房二卖纠纷的审判思路探析
    日期:2016-01-22 点击:85次

    新类型一房二卖纠纷的审判思路探析在销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就同一套待售房屋分别与两个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仅能向一个购房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而引发纠纷。在此,两个买受人的意图都是真实的,签订的也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手续基本齐备。

  • 妻子擅自出卖楼房,丈夫有权追回吗
    日期:2016-01-20 点击:409次

    妻子擅自出卖楼房,丈夫有权追回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我变卖自己的房产为什么无效
    日期:2016-01-19 点击:115次

    我变卖自己的房产为什么无效共有房屋分割未进行产权登记不能单独出售。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一般是家庭成员间对家庭财产共同拥有的一种状态。你们兄弟四人对10间房屋的占有关系应该是共同共有关系。你们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你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

  • 关于善意取得房屋买卖的法定要件
    日期:2016-01-15 点击:195次

    关于善意取得房屋买卖的法定要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6-01-14 点击:219次

    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和“地随房走”的原则,由于您是城镇居民,您购买李某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您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 没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影响买卖合同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261次

    没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影响买卖合同吗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要件,因此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出卖人依据合同要承担的义务是办理过户手续、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价金。

  • 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我的损失
    日期:2016-01-10 点击:264次

    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我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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