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问:您好!我的户口在河北,是河北某地的居民户口,但是我这些年一直在北京打工,并且小有积蓄。我想在北京也有个安定的住处,但买不起楼房,就与北京远郊区一个农村的村民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6万元的价格买了他三间房子和一处宅院。我付了钱,把房子翻修并且搬进来住了好多年了。现在房子要拆迁,赵某为了拆迁款要求我将房屋退回给他,说我们签的协议无效。请问是这样吗?
答:您好!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一般也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因此,村民出卖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我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和“地随房走”的原则,由于您是城镇居民,您购买李某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您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就合同无效给您造成的损失,以及您装修、翻建房屋和房屋的添附价值,您可以要求李某予以返还和赔偿。
作者: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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