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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归谁所有对于物业公司辩称部分费用用于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法院认为欠缴的物业费仅为部分业主,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对物业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未予支持,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微信转账借出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欲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为原告持有,可由原告通过登录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查找绑定的手机号,由法官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手机号码使用人,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而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是否为被告持有,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自认,其次是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再次是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本人。
小区电梯广告费到底归谁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通常会提出其对广告费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如将广告费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以此拒绝返还广告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使用要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但以下两种情况下有例外:一是用于广告管理支出;二是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的运营需要物业公司维持,维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持成本当然要从广告费中扣除,因此不需要业主大会决议。
7个有关“情势变更”的案例,仅供参阅“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民法典》第53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废止,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主要存在四点不同:一是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二是将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三是增加规定了再交涉义务;四是增加仲裁机构为裁决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政策变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与商业风险相区分。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受益方仍应补偿受损方损失案例解析商业经营中存在诸多风险,有些风险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事主体往往约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责任。但是在诸如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受益方给予受损方适当补偿。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现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持有,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曾与张某芳数次去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芳出示了涉案房屋产权证明。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否定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腾房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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