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能否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和解除财产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可以表现为抵押、质押,人的担保主要表现为保证,是凭借人的信用进行的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在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只要能够实现担保日后生效裁判的执行即应认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然追求物的便捷流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的担保方式更为灵活。这一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解除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供财力雄厚、信誉度良好的大公司的担保,并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子以准许。
最高院:抵押权人未通知租金清偿义务人的是否影响其收取租金以保障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是否通知法定孳息的清偿义务人,与保障抵押权实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通知清偿义务人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即不得对抗清偿义务人,但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拥有收取孳息以保障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出借人过世后,对于借款人来说又有何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作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
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怎么办正常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利息,债权人转为职业放贷人,而债务人不用支付利息,无疑使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以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宜。
有借条一定能打赢官司吗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直接起诉解除合同,那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院:守约方接受违约方部分履行的是否还可行使解除在一方违约另一方不但长时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反而接受了对方的部分履行,应视为对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守约方长时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足以使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合同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在一方违约另一方不但长时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反而接受了对方的部分履行,应视为对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守约方长时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足以使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合同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
“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因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效力认定无效是在民事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反映了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控,更表明国家对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决心。
最高法院: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