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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日期:2023-03-02 点击:84次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10万翡翠原石买亏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消费欺诈主张不成立
    日期:2023-02-27 点击:97次

    10万翡翠原石买亏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消费欺诈主张不成立

  • 网购鼻炎“特效药”不是药?法院:退一赔十!
    日期:2023-02-27 点击:73次

    网购鼻炎“特效药”不是药?法院:退一赔十!自己先后购买6盒鼻炎喷剂,共花费478.94元。购买前,自己也曾询问过店家客服产品是否为药品、药品成分以及疗效等。对方明确承诺产品为进口配方的药品,含中药成分,虽不能明确具体成分内容,但表示绝对有效,假一赔十。可使用后的治疗效果并不明显。实际上,这款鼻炎喷剂的批准文号为卫生许可批号,其咨询相关部门后得知该产品并不属于药品。销售假药的,应退一赔十,但“苗药禾草堂”仅退还了货款,拒绝十倍赔偿。

  •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 法院:确认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
    日期:2023-02-27 点击:130次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 法院:确认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针对“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上海三中院首次确认被告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投保车辆牌号不一致理赔被拒 法院:无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 车牌并非唯一标注
    日期:2023-02-27 点击:203次

    投保车辆牌号不一致理赔被拒 法院:无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 车牌并非唯一标注

  • 清障车拖运被救援车“包装不善”致相撞 法院: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日期:2023-02-27 点击:120次

    清障车拖运被救援车“包装不善”致相撞 法院: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 否认达成解约合意却无证据佐证 法院:劳动者有悖诚信 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
    日期:2023-02-27 点击:106次

    否认达成解约合意却无证据佐证 法院:劳动者有悖诚信 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

  • 酒后深夜攀高坠亡 物业是否担责?法院: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超出管理人合理控制范围
    日期:2023-02-27 点击:79次

    酒后深夜攀高坠亡 物业是否担责?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物业公司的栏杆设置符合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许某坠楼事件发生在半夜12点,坠楼系一瞬间发生,坠落地点也并非重点巡查部位。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考量管理人对风险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且应在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内,该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超出了管理人的合理控制范围。

  • 老人公交车上猝死,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无责
    日期:2023-02-26 点击:76次

    老人公交车上猝死,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无责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确保消费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二是为消费者创造安全的环境;三是预防和消灭来自外部的安全隐患,防止第三方侵权的发生;四是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五是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结束的侵害,及时尽到救助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的民事侵权责任分为义务人因自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与存在第三人侵权时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试驾车未投保出事故,4S店也有赔偿责任
    日期:2023-02-26 点击:91次

    试驾车未投保出事故,4S店也有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试驾车辆虽然出于待售状态,无法进行权属登记,但如果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除此之外,未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也可以投保交强险,因此,“试驾”、“待售”也不是汽车销售商不予办理交强险的借口。如果汽车销售商未履行上述义务,放任车辆上路试驾,那么很有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被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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