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指南栏目主要针对: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如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多少,损害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认定。在赔偿标准中具体: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4.误工费如何计算 5.护理费如何计算 6.交通费如何计算7.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8.营养费如何计算 9.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11.丧葬费如何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3.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
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这一观点必将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近亲属间一方导致另一方死亡,受害方的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法的价值不符,亦有可能不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对于近亲属间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的案件,法院应以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的应驳回起诉为宜。
违规横跨高架桥栏坠亡 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曾经一度“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做法成为处理问题的惯性思维,但这种做法往往让规则模糊,导向混乱。在一起违规横跨高架桥坠亡而向桥梁管理者索赔的案件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旗帜鲜明地对这种惯性思维说了“不”,最终认定桥梁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发挥了司法明确导向、明辨是非、明法析理的功能,让秩序规矩成为行为准则的鲜明立场得以充分体现。这对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具有积极意义。
实际施工人的出现前提是与发包人形成施工合法法律关系,这种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既包括通过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又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形下形成的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某家居公司、某工程队虽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未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是由刘某云完成案涉钢结构拆除施工任务,有独立的工程施工意思表示,某家居公司亦对刘某云的施工行为未提出异议,并直接向刘某云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可以认定其对刘某云承接案涉钢结构拆除工程予以认可,并以其实际行动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双方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劳务关系中的事故由谁担责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浅析未成年务工期间,未告知雇主而涉及危险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被告彭某雇佣原告之子李某吹喇叭,因李某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被告彭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到某水库玩耍时,不慎掉进深水坑,致李某溺水身亡,李某溺水身亡与提供的劳务有因果关系;被告王某系水库的承包人,被告某水利服务站系水库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上述被告应对李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一民刑交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视角
在法律关系上,案情一中原告J公司与被告陆某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J公司与受害人唐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案情二中原告C公司与被告S经营部之间,被告S经营部与被告梁某存在的是转包合同关系;被告梁某与受害人杨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原被告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两个案件的原被告在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上的不同。
宿舍起火致学徒死亡,家属向公司索赔110万元为了节省开支、降低运营成本,一些公司会租赁老旧小区的住宅作为员工宿舍使用,这项福利虽然为员工省去了租房开销,但是,一旦在居住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分担则成为棘手问题。近日,铜山法院审结的一起宿舍起火致员工死亡、家属向经营者索赔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依法判令经营者赔偿遇难员工家属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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