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指南栏目主要针对: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如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多少,损害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认定。在赔偿标准中具体: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4.误工费如何计算 5.护理费如何计算 6.交通费如何计算7.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8.营养费如何计算 9.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11.丧葬费如何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3.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
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
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与 2020 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受害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即使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误工证明,仍可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这一观点必将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鉴定意见虽未明确后续治疗费确切数额,但已明确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且提供了计算方式的,应支持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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