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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指南专栏简介

赔偿指南栏目主要针对: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如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多少,损害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认定。在赔偿标准中具体: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4.误工费如何计算 5.护理费如何计算 6.交通费如何计算7.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8.营养费如何计算 9.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11.丧葬费如何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3.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

  • 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
    日期:2023-04-12 点击:88次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与 2020 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

  •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日期:2023-04-12 点击:69次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日期:2023-04-12 点击:73次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 受害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即使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误工证明,仍可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日期:2023-04-11 点击:51次

    受害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即使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误工证明,仍可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
    日期:2023-04-06 点击:42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这一观点必将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 鉴定意见虽未明确后续治疗费确切数额,但已明确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且提供了计算方式的,应支持后续治疗费
    日期:2023-04-06 点击:35次

    鉴定意见虽未明确后续治疗费确切数额,但已明确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且提供了计算方式的,应支持后续治疗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日期:2023-04-04 点击:43次

    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日期:2023-04-04 点击:275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这一观点必将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 近亲属之间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日期:2023-02-22 点击:174次

    近亲属间一方导致另一方死亡,受害方的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法的价值不符,亦有可能不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对于近亲属间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的案件,法院应以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的应驳回起诉为宜。

  • 违规横跨高架桥栏坠亡 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
    日期:2023-01-18 点击:74次

    违规横跨高架桥栏坠亡 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曾经一度“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做法成为处理问题的惯性思维,但这种做法往往让规则模糊,导向混乱。在一起违规横跨高架桥坠亡而向桥梁管理者索赔的案件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旗帜鲜明地对这种惯性思维说了“不”,最终认定桥梁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发挥了司法明确导向、明辨是非、明法析理的功能,让秩序规矩成为行为准则的鲜明立场得以充分体现。这对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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