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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职权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日期:2023-11-16 点击:137次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职权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 债权转让前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不因转让时发布催收公告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日期:2023-11-11 点击:100次

    债权转让前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不因转让时发布催收公告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 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日期:2023-11-07 点击:60次

    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如果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只要该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则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应当提供该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以证实其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 案件受理费相关问题的批复及回复
    日期:2023-11-05 点击:51次

    案件受理费相关问题的批复及回复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民法典》施行后,则是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对应一定的财产价值,以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精神。

  • 法院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10-30 点击:40次

    法院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据此,如果作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一审法院向其法定住址送达司法文书未果后,又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并不违法。

  • 打官司被驳回起诉的八种情形
    日期:2023-10-30 点击:62次

    打官司被驳回起诉的八种情形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 被告是法人的,在登记机关(不限于工商登记)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日期:2023-10-25 点击:70次

    被告是法人的,在登记机关(不限于工商登记)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当事人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而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是否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日期:2023-10-25 点击:41次

    当事人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而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是否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进行。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虽然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但经过人民法院释明,起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因错误选择管辖法院耽误起诉期限具备正当理由,不属于因其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

  • 17种情形下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追加
    日期:2023-10-13 点击:56次

    17种情形下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追加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 移送管辖适用范围是什么?
    日期:2023-10-13 点击:58次

    移送管辖适用范围是什么?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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