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告公司诉称:2008年11月,广告公司与驾校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在驾校校区内安装户外大牌、LCD液晶电视等广告媒体设施,广告公司拥有以上媒体的广告发布独家经营权及完整产权,驾校可以使用液晶电视播放学员候考和相关信息,合作期满后,液晶电视所有权归驾校所有,合同有效期3年。双方还约定,驾校应对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媒体设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非广告公司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驾校负责。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在驾校班车上安装了4台液晶广告机,并将户外广告大牌安装在驾校校园内。2009年4月16日,广告公司发现已建成的广告大牌被人为切割破坏。事件发生后,驾校拒绝广告公司进入校园进行恢复户外广告大牌和其它媒体设施的安装设置工作。广告公司曾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驾校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作合同并反诉请求解除合同。经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驾校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作合同。虽然法院同时判决驾校赔偿广告公司已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未能实际履行造成的损失2万元,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合作期为三年,驾校的违约行为使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获得广告收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判令驾校赔偿广告公司两年可得利益损失72000元、返还已安装的4台液晶广告机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驾校辩称:《合作合同》已经判决解除,法院同时还判决驾校赔偿广告公司与北京另一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未能实际履行造成的广告收入损失2万元。广告公司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在前次诉讼时,驾校反诉请求广告公司取走液晶广告机,因广告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才未取走。请求法院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合同》已经被解除,广告公司请求返还液晶广告机,驾校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因驾校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履行并造成损失。故,判决被告驾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台液晶广告机,驳回原告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意见
《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以及《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系法律对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对守约方损失赔偿的明确规定,其中部分涉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笔者结合案例做以下分析:
(一)原告损失是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供其与另外两家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为证据,证明如果其与本案被告的《合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其有能力获得相应收入。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提供的其与另外两家公司的《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的广告发布地点均不包括被告驾校校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驾校根本违约影响了其与他方的合同履行,更无法证明广告公司因此产生了其他财产损失。
(二)原告损失与被告违约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应对合同解除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因为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同意其在他方场地安装具有自主产权的广告牌,这些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悉广告公司建立广告牌是用于生产经营、发布广告,可以产生利润,也能够证明被告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如果他方违约,必将造成广告公司经营利润、可得利益上的损失。对此,法院分析认为,拥有广告媒体的经营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发布广告并获得收益,并且广告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获利存在足够的可能性或是必然性,亦无法证明这种可能产生的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判决对广告公司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金星 章晓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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