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租期已满却不搬离属于何种案由,本案不宜定为排除妨害纠纷,所谓排除妨害是指物权人、合法占有人虽然没有失去其占有,但是其权利却受到妨害的干扰而不能正常行使。本案中章某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占有,本案不应定性为排除妨害纠纷。
小孩网上购物行为是否有效?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合同无效。首先,李某的儿子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需要通过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才能够有效,但是本案中的李某并没有追认,所以该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
“天价X”“地价X”都应关进法律笼子,要把“天价X”和“地价X”均关进法律的笼子。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有关部门在对待“天价X”和“地价X”问题上,不掺杂任何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主义,严肃规范执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2 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案例3 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4 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5 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6 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7 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8 黄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案例9 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案例10 李殿军妨害公务案
法官: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物业服务不到位、如何讨公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现实中业主最为普遍的服务不达标的抗辩意见,《审理意见》进一步规定,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业主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
恋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流产 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作为第1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院:对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之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但终结执行行为一旦生效,执行程序即告终结,所以对执行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就不可能做到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而终结执行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重大,应当例外地允许当事人在程序终结后对其提出异议,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可以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18个问答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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