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非法抓取并展示短视频行为保全案行为保全措施作为高效、快捷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对遏制侵权行为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火热发展及其在大众文化产品中的受喜爱程度,短视频内容、用户等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
安全软件妨碍浏览器正常运行行为保全案本案涉及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保全程序的适用。本案通过组织听证程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双方诉讼权利;并在听证程序中,注重了技术事实的查明。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各项考虑因素,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最终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在首次行为保全程序后,明确承诺不再实施被诉行为,后又再次实施,本案也对上述违反诚信的行为明确加以规制。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最终也促成了原被告互诉的包含本案在内共计三案的“一揽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浏览器“搜索推荐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即市场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互联网行业得以快速蓬勃发展,正是由于其有相对充分、健康、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面对互联网行业新领域、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下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应秉承一定的克制及谦抑,采取适度审慎规制的态度。本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件,本案从被诉行为是否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三个方面充分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被诉行为即便对其他经营者存在一定的干扰,但该行为并无明显不当性,亦未过度影响其他经营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且未给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司法不应介入调整,其他经营者亦应当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租号平台提供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租赁案本案对于提供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租赁这种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对于网络“灰产”中的该类寄生于他人商业模式下获利的典型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视频行业从业者基于其正当经营模式应获得的合法权益,以及该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保障了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在赔偿数额方面,综合考虑了租号平台的经营规模、交易数量、获利金额、主观过错等情节,确定了较高金额的赔偿数额,对相关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超级星饭团”App抓取并使用明星微博数据案通过综合各因素为平台对投入大量成本获得并具有极大价值的明星微博数据给予竞争法保护,及时回应了当前市场数据保护的迫切需求。在案件审理中创新运用“数据污染”进行现场勘验固定被诉行为事实,规范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辅助案件事实查明,为类案审理的程序规则提供一定借鉴。
“鹰击”系统抓取微博舆情数据案本案从规范和实践角度,对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网络数据类型进行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区分,进而对不同数据类型的行为正当性边界进行界分,对数据的权益保护和自由流通予以平衡;并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技术手段不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而获取巨大用户流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为市场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同时,本案在肯定舆情监测这一行业的必要性的同时,而仅对涉案行为进行正当性评判,系对反不正当竞争系“调整行为的法”的强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经验借鉴。
“分身”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产品尤其是社交产品中常常会进行一定的功能设置,保护真实用户的信息、交易等安全。而部分软件以“便利用户”为名,突破该种功能设置,不仅可能影响到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经营,亦有可能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给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本案通过对涉案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对用户所使用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正当性、安全性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力求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当经营、合法创新、诚信竞争。
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为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本案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亦缺乏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自主研发、创新升级等正当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产品市场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对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力度这一产业呼声的及时回应,释放出推进智能化、数字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也是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新兴产业科技水平等相关政策的坚决落实。
提供网络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百度文库产品中,非VIP用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或完成特定任务的方式获得积分,并使用积分兑换下载券后浏览完整文档或下载文档;VIP用户可以通过支付会员费获得浏览和下载文档的相应特权。原告通过上述文档共享机制,正当、合法经营积累起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利用“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提供了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
瑕疵授权他人使用名人肖像,公众号运营方被判担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也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同,《民法典》生效后,侵犯肖像权将不再以营利性目的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在认定侵犯肖像权时可能会更加严格,不仅提高了肖像权保护的水平,同时也为自媒体创作者设置了更高的注意义务。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