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得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进行裁判后履行方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其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即使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抗辩后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或者对不完全履行进行了补救,后履行一方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可以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老人给保姆设居住权,保姆能否一直住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一是针对的是他人的住宅;二是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立;四是设立的目的是为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只能对该住宅占有、使用,不能收益、处分;五是设立居住权需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如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便是子女履行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卖方要按照约定的货物标准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
小区人防车位收益权到底归开发商还是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利用小区人防空间为小区业主设置停车位,有利于缓解“停车难”问题。但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小区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近年来关于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收益权的争论不断。
夫妻一方因对赌失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在为公司引资的过程中以其自身的名义作出的承诺与担保而承担的债务,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配偶虽然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但其并非涉案协议的签订主体,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综上,配偶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婚黄牛”18个月内四婚四离,法院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效力瑕疵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并列举了瑕疵的样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口头答应卖房,房子涨价后却反悔,法院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确定了预约合同是以将来订立合同即本约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形式,交易双方一旦成立预约合同关系,即受该合同的约束,违反合同义务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能不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我国现行法律仅就侵权类案件管辖适用标准作出一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一般侵权纠纷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通常采用前述指导意见的观点,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一般视为在同一地点,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地点,不能完全等同于原告住所地,不能仅因被侵权人(通常为原告)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驳回行为保全申请案行为保全措施是知识产权尤其是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一种重要救济手段。正确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既能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也为申请人免受肆意“禁令”的侵害提供了程序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案在充分听证,并严格把握和适用《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的法律原则和考量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审慎的做出不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裁定,既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防止了保全行为的滥用,为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预留了充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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