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搜索推荐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爱奇艺网的运营者,其发现,使用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搜狗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时,二被告在页面底部设置了“搜索推荐词”栏,用户点击该栏中的搜索关键词后即可跳转至二被告运营的搜狗搜索网站或搜狗爱玩网站。原告认为,二被告的前述行为破坏了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第一,涉案行为不会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搜索推荐词”栏既没有遮挡爱奇艺网页面,也没有影响爱奇艺网视频内容的正常展示,亦未实施强制用户目标跳转,或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爱奇艺网站的措施,并未实质影响爱奇艺网站本身搜索功能的展示和使用。
第二,涉案行为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搜索推荐词”栏与爱奇艺网站有明显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同时设有明显的关闭设置,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并未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利。第三,涉案行为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需要通过法律予以干预之情形。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即市场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互联网行业得以快速蓬勃发展,正是由于其有相对充分、健康、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面对互联网行业新领域、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下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应秉承一定的克制及谦抑,采取适度审慎规制的态度。本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件,本案从被诉行为是否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三个方面充分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被诉行为即便对其他经营者存在一定的干扰,但该行为并无明显不当性,亦未过度影响其他经营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且未给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司法不应介入调整,其他经营者亦应当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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