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号平台提供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租赁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优酷平台的经营者,被告是“刀锋平台”“租号玩”平台(以下简称涉案租号平台)的运营者。被告通过在涉案租号平台中设置针对优酷的影视租赁专区、提供多项促进交易成功的收费服务项目等方式,大量、集中地为其用户提供出租和租用优酷会员帐号的租赁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取利益。原告认为前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其平台会员管理制度、商业利益及商业模式,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租号平台为优酷会员帐号的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的该种平台服务,一方面使得租用方假借别人之名,使用优酷平台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方为了扩大租号收益而出现一人利用不同身份注册、囤积多个会员帐号的情形。
而涉案租号平台以“租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优酷平台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而仍然搭建涉案租号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提供多种促成租赁交易均会的收费服务项目,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大规模地、专门从事会员帐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该行为破坏了优酷网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帐号所做的限制,亦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网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使得优酷网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优酷网基于其商业模式所产生的经营收益。
从长远来看,该提供租号平台的行为也将逐步造成市场激励机制失灵,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提供视频网站会员帐号租赁这种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对于网络“灰产”中的该类寄生于他人商业模式下获利的典型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视频行业从业者基于其正当经营模式应获得的合法权益,以及该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保障了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在赔偿数额方面,综合考虑了租号平台的经营规模、交易数量、获利金额、主观过错等情节,确定了较高金额的赔偿数额,对相关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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