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预交或免交受理费的案件有哪些
作者:新野县人民法院 魏少永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还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金额,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然而,根据近年来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例外情况,有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不预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这些案件是哪些类别呢?
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集团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审理的案件,由于起诉时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有的起诉时人数尚不确定),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一时难以查明,案件受理费不易计算、确定,所以集团诉讼的原告方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破产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3、中止诉讼的案件。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办理了中止诉讼的手续,后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4、重审案件。一审判决因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对这几类案件的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3、就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4、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并同意后,可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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