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几种常见的“诉”
作者:登封法院 郭丛生 梁天斌
诉讼,是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现将诉讼活动中几种常用的诉讼方式作以简介:
1.起诉———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打官司的起始阶段。
2.应诉———指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针对原告对他的起诉,提出答辩或被法院传唤到庭与原告进行辩驳的活动。
3.自诉———指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的诉讼。
4.撤诉———指原告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包括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5.反诉———指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
6.上诉———指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7.申诉———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
8.公诉———指人民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机关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9.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人民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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