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期间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什么时候想打就打,想告就告。打官司是有时间限制的,法律上把它称为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一诉讼时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类似债权债务,返还所有物,确定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类纠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如下官司中,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对于生效的民事裁定或判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如一方是公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年;如双方是法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想打民事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否则,超逾了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了司法保护请求权,也就是说,你再到法院打官司,去起诉,你也不要想打赢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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