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陶某和楚某是朋友,2008年2月楚某做生意向陶某借10万元钱,并保证一年之内还上。陶某爽快地答应了,并表示不要利息。于是楚某给陶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的金额,以及一年内保证归还。但一年半过去了,楚某始终不提还钱的事。陶某由于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多次向楚某询问何时能还钱,但楚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而且,从2009年9月直到1 1月,楚某的手机由停机变成了空号,陶某又气愤又寒心,向朋友问清楚某老家地址找到楚某,要求其归还自己的10万元钱,且提出要求楚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楚某却说当初他们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陶某可以要求楚某支付逾期利息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中,双方在借条里没有约定利息,这笔借款属于无偿借款。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之问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尽管陶某当初是无偿借钱给楚某,但鉴于楚某不守信用,迟迟不归还借款,因此陶某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要求楚某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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