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焦某因做生意向黄某借款5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焦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1年之内归还黄某。双方未有其他约定。焦某按期还款时,黄某要求焦某支付利息,焦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拒绝支付。那么,焦某需要向黄某支付利息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案例中,焦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逐欠款,而黄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由于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焦某不需要向黄某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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