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北京合同律师谈事先没有约定利息,事后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焦某因做生意向黄某借款5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焦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1年之内归还黄某。双方未有其他约定。焦某按期还款时,黄某要求焦某支付利息,焦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拒绝支付。那么,焦某需要向黄某支付利息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案例中,焦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逐欠款,而黄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由于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焦某不需要向黄某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