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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北京合同律师谈借条被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老肖向老史借款8000元,并且出具借条一张:今向老史借款捌仟圆整(8000元),2009年8月底归还。2009年11月,由于老肖到期没有偿还借款,老史于是持借条到老肖家讨要,双方谈话中发生了冲突,老肖抢过老史手中的借条将之撕毁,老史于是报警。后来,者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老肖拒不清偿到期借款,并在自己索要时强行将借条撕毁,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老肖履行债务。老史还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以及和自己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的证人证言。经过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老史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老史在没有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要求老肖还钱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证据补强规则,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三)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老史称借据原件被老肖撕毁,其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于是老史提供了与其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言,而且还提供了很关键的证据线索:当日老肖拒不还钱,双方言语不合,老肖撕毁借条,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曾经到场处理情况。经过人氏法院核实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老史的陈述属实。这就证明了老史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实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老肖向老史借款的事实,老史请求老肖还钱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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