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小洪向好友小薛借款2万元,说年底归还。出于信任,小薛没有要求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到了年底,小薛向小洪提出还钱的事,小洪百般推脱,告诉小薛自己没钱,不打算还了。小薛有理难辨,后来,小薛将小洪请到自己家,偷偷将自己与小洪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谈话中小洪明确承认了自己借钱一事,还说当初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即使小薛告到法院也不可能胜诉。谈话后的第二天小薛就诉至法院,将该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小洪还款。但小洪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并且认为小薛对两人的谈话进行偷录,是非法的。那么,小薛偷偷录音是否合法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薛如果恕要诉至法院,需要提供小洪借钱的证据。本案中的谈话录音是否为非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小薛未经小洪的同意对二人的谈话进行录音,但录音是小薛在自己家中进行,只是针对小洪借钱一事而并非对小洪的隐私等进行录音,并没有侵害小洪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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